第七讲:《法权论·导论》(下)——权利、德性与婚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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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第七讲:《法权论·导论》(下)——权利、德性与婚姻

    • 法权——形而上学的初始根据
      • 10.货币、货币只有通过转让,才能使用的物品,是人们彼此交换其努力的手段。
      • 11.国家权力.
        • a)立法者的人格
        • b).政府的人格
        • c)审判者的人格
      • 12.国际法权。
    • 德性论的初始根据——义务、道德律令
      • 1、义务排除一切经验(包括情感)而成为行为动机。  (我是单纯出于义务这么做的)
      • 2.义务要排除幸福、报酬。
      • 3.义务是一种“不得不”的行为。
      • 4.义务是一种伦理学概念。是纯粹出于内心的道德强制。
    • 爱与婚姻
      • 爱不是意愿、不是义务、不是应当,是善意的表达.(康德)
      • 爱不是性(自然关系依据)、不是契约,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学现象(黑格尔)
        • 爱是一种感觉,感觉是偶然的,爱可以转移,故一夫一妻的,是出于伦理性的意义的。而康德把婚姻看作一个民事契约。